PARTY WORK
根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武政规(2017)17号)、《武汉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30)》及武环〔2020〕1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的内容要求,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布点采样等工作。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之前需要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1、 项目概况
武汉市博大润滑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2号,中心部位地理坐标为北纬30.680399°,东经114.370720°,总占地面积约为4084.6m2。
项目地块早期为绿地,2003年武汉市博大润滑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竞拍取得地块使用权,并于2004年建成投产。武汉市博大润滑油品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引入美国技术,合资成立武汉辛握科工艺油品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内容为工业润滑油生产及销售,自2004年至2019年初,该地块均为武汉市博大润滑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地,无其他公司使用,目前该地块已拆除全部建筑。
2、 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该公司场地初步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原武汉市博大润滑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个厂区及周边范围作为调查范围,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本项目场地污染识别结果进行布点采样,全流程监督工作步骤。
项目地块规划设计为商业服务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使用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和表2第一类和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分别进行评价。
3、 调查结果
本次场地调查设置5个土壤监测点位(场地外3个对照柱状土样,场地内3个3层柱状土样)和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土壤5个监测点中,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监测因子均检出;挥发性有机物27项监测因子中四氯化碳、氯仿共2项因子检出,其余因子的含量低于检出限;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监测因子含量低于检出限,均未检出;石油烃监测因子含量均有检出。土壤5个点位中,各点位的样品中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且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2)本次调查场地内D1、D2、D3及上风向对照点D4、下风向对照点D5共5个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D1点位氟化物、D2点位硫酸盐、氟化物、D5点位氨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Ⅴ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数据均满足Ⅳ类质量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官网公示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2830处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中,Ⅰ~Ⅲ水质监测井占23.7%,Ⅳ类占30.0%,Ⅴ类占46.2%。超标指标为锰、总硬度、碘化物、溶解性总固体、铁、氟化物、氨氮、钠、硫酸盐和氯化物。项目地块硫酸盐、氨氮、氟化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其超出IV水质与该地块生产工艺中的特征污染物无关。当作场地区域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启用时,抽取的地下水应进行相应处理后使用。
4、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长江建投(武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荣 联系电话:027-62315085
5、 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06号3层25室
联系人:陈青荷 联系电话:027-8549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