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WORK
根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武政规(2017)17号)、《武汉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30)》及武环〔2020〕1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的内容要求,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布点采样等工作。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之前需要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1、 项目概况
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2号,中心部位地理坐标为北纬30.671407°,东经114.352050°,占地面积约为88824.42m2。
项目地块原为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在省棉花总公司的基础上改制而来。2018年初,江岸区启动了谌家矶一期片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岸政征[2018]9号),谌家矶街道于2018年10月10日正式启动征收签约工作。
原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块早期为空地、池塘和部分原省棉花总公司仓库,经进一步的建设后租赁给多家小微型企业,该地块目前已拆除大部分建筑。
2、 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该公司场地初步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原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个厂区及周边范围作为调查范围,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本项目场地污染识别结果进行布点采样,全流程监督工作步骤。
根据《武汉长江新城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目标地块规划用途主要包含居住用地和文化设施用地,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使用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和表2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对标分析。
3、 调查结果
本次场地调查设置28个土壤监测点位(场地外1个3层柱状土样,场地内27个3层柱状土样)和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场地外1个,场地内4个),根据监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84个土壤采样点位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检测指标均低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满足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84个土壤样品中39项有机物指标(27个挥发性有机物指标、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石油烃)检测分析,共检出4个有机物指标(顺-1,2-二氯乙烯、1,1,2,2-四氯乙烷、氯乙烯、石油烃C10~C40),4项已检出的有机物指标中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根据生态环境部官网公示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地下水检测结果中:全国2830处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中,Ⅰ~Ⅲ水质监测井占23.7%,Ⅳ类占30.0%,Ⅴ类占46.2%。超标指标为锰、总硬度、碘化物、溶解性总固体、铁、氟化物、氨氮、钠、硫酸盐和氯化物。本次监测结果中,硫酸盐、氨氮、总硬度、氟化物、耗氧量为Ⅴ类标准限值,跟地下水质条件有关;且D4点位(场外参考点)监测结果,氨氮、锰为Ⅴ类标准限值,本次地下水超标因子与该地块生产工艺中的特征污染物无关。当作场地区域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启用时,抽取的地下水应进行相应处理后使用。
4、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长江建投(武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荣 联系电话:027-62315085
5、 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06号3层25室
联系人:陈青荷 联系电话:027-8549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