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WORK
根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武政规(2017)17号)、《武汉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30)》及武环〔2020〕10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的内容要求,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布点采样等工作。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之前需要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1、 项目概况
原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块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中心部位地理坐标为北纬30.680913°,东经114.372344°,总占地面积约为22523.14m2(33.78亩)。
项目地块早期为武汉金昌石油化工公司,1996年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将该地块收购,作为储备用地,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收购时该地块原有设备、储罐已全部拆除,仅余下构筑物。2018年初,江岸区启动了谌家矶一期片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岸政征[2018]9号),谌家矶街道于2018年10月10日正式启动征收签约工作。目前调查地块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场地已平整。根据规划该地块为商业设施用地(B2)和公园绿地(G1)。
2、 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该公司场地初步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原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整个厂区及周边范围作为调查范围,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本项目场地污染识别结果进行布点采样,全流程监督工作步骤。
根据《武汉长江新城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目标地块规划用途主要包含商业设施用地(B2)和公园绿地(G1),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使用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和表2第一类和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分别进行评价。
3、 调查结果
本次场地调查设置16个土壤监测点位(场地外2个3层柱状土样,场地内14个3层柱状土样)和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场地外2个,场地内3个),根据监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土壤16个监测点中,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监测因子均检出;挥发性有机物27项监测因子中顺-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共2项因子检出,其余因子含量低于检出限,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监测因子含量低于检出限,均未检出;石油烃监测因子含量均有检出。土壤16个监测点中,各点位的检测指标均低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管控值。
(2)本次调查场地5个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总硬度(D1)、耗氧量(D1)、锰(D1、D3)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Ⅴ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数据均满足Ⅳ类质量标准。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地块地下水不得直接作为地下水饮用水源。总硬度、耗氧量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有毒有害指标,跟地质条件有关;锰超标可能跟该区域地质条件有关。根据场地初步调查,地下水超标因子与该地块生产工艺中的特征污染物无关。当作场地区域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启用时,抽取的地下水应进行相应处理后使用。
4、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长江建投(武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荣 联系电话:027-62315085
5、 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06号3层25室
联系人:陈青荷 联系电话:027-85497683